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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九章(8)

更新时间:2012-04-05 10:53: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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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借款合同$lesson$

  (1)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如果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企业之间互相借款书立的凭证,不属于金融组织的借款合同,不在税目列举征税范围,暂不贴花。

  (5) 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凡一次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6)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就不另贴印花。

  (7)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 “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8)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按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9)非金融机构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不贴印花。

  (10)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7.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的财产金额。

  8.技术合同:含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征印花税;

  (3)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税目税率: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4)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5)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6)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7)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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