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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资料:行政处罚程序(1)

更新时间:2012-04-06 10:14: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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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lesson$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表明身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提示1:不同行政机关对不同的行政违法案件在调查和检查时的权力措施各有不同。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八种权力措施:如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有权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及查验货物、物品,有权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等等。

  提示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就海关行政处罚调查程序和时限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审查。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提示:不说明理由或者不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法条上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理上属于程序违法)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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