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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更新时间:2013-06-20 10:42: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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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第二章(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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