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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诉讼时效的中止

更新时间:2013-06-20 10:45: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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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第二章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解释】(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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