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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更新时间:2016-11-07 15:57:4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1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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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环球网校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注意】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了部分免试科目并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补充】老规定关于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等)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注意】不是没有要求。

  (1)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

  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合格,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可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6.法律责任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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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以上是网校整理的“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供大家学习!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信息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包括信息:

  (1)基础信息;

  (2)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

  (3)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4)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6)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7)被处罚情况。

  2.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1)省内调转:只需办理调入手续。例:苏州→南京

  (2)跨省调转: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例:南京→上海

  3.证书补发——丢失

  公告→填写补发申请表→核实无误→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4.定期换证——6年

  5.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情况;守法;道德;继续教育。

  (1)可以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应当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撤销是手段,注销是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撤销后应当履行注销程序

  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1)对象: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特点:

  ①针对性——人群

  ②适应性——内容

  ③灵活性——方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

  (2)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4)技能训练

  (5)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2)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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