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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票据行为

更新时间:2016-12-13 13:11: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5收藏16
摘要   【摘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票据行为以下是讲票据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会计基础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摘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票据行为”以下是讲票据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会计基础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票据行为

  (环球网校提供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其中,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以此类推。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无需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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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特别注意: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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