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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2016-12-22 09:36:3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0收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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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择题)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人没了,钱还在,不算损失)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符合条件: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资产损失扣除特殊政策: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所得时扣除。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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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客观题考点)

  (一)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未全部列出)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了解)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未全部列出)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2015年)

  A.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被依法注销,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2年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偿还的应收账款

  D.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账款

  【答案】C

  【解析】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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