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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之物权法

更新时间:2016-02-16 14:26:5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8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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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担保物权

  a) 抵押权:抵押的东西不用转移给别人,不动产为主。

  b) 质押权:抵押的东西必须转移给别人,动产为主。

  c) 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后由2个月的宽限期。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之物权法由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编辑整理请广大考生认真查看,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公务员频道及公务员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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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善意取得

  a) 动产和不动产

  b) 转让人无处分权

  c) 通过正常手续转让,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3. 耕地承包经营权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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