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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至今仍未出台《执业药师法》

更新时间:2016-03-15 09:09:3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87收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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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至今仍未出台《执业药师法》,没有一部法律对药师的职业定位、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统一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亦未明确。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

  我国至今仍未出台《执业药师法》,没有一部法律对药师的职业定位、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统一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亦未明确。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精心准备的关于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的议案。他的执著来源于健康中国战略下,执业药师对于保障大众健康、用药安全的作用日益凸显,与我国慢病患者剧增、用药复杂程度加剧,不合理用药四处可见,使得药源性疾病处于无人监控的真空状态,而药师这一关键守门人却未能真正发挥重要作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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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何要立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近日发布消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已达65万;截至2016年1月3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26.4981万人,比2015年底增加7348人。(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搜集《执业药师法》相关信息)在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有22.8756万人,平均每万人口为1.7人。“我认为,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时机已经成熟。这是所有执业药师的心声。”谢子龙说道。

  与他有同样观点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合作交流中心原主任王承德,他认为,《药师法》立法工作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及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服务模式逐渐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从‘以销售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应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务模式的价值。”

  国家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老师顾问康震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药师服务缺乏相应的价值回报,亟待通过立法调整药师的服务模式。“既然社会要求药师承担患者用药安全和优化治疗结果的责任,就应该予以相应的经济回报,改变药师靠卖药谋生的窘境。一味趋利与用药安全是矛盾的。因此说,立法目的是重建药师的商业模式,才能得到真正的责、权和利。”康震强调。

  记者了解到,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发起并邀请各省医院、连锁药房的药学老师、医药院校药学教育老师、制药企业代表、两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组成了药师立法工作组,于1月30日在京就拟交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药师立法迫在眉睫》及《药师的作用亟待发挥》两份提案召开专题研讨会,并计划根据研讨会的老师意见与建议完善这两项内容,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上提交。

  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主任史录文在会上表示,当前,药师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药师服务价值未得到体现,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冲击药师队伍,药师转型需加速。

  “药师是保证社会安全和公众生命安全不可替代的力量,药学服务是国家民生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北京天坛医院药剂科主任赵志刚认为,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所以药师是对医药流通领域不规范竞争监管的技术力量。因此要加快我国药师立法,确定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对其职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管学院院长田侃则认为,职称药师与执业药师的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的质量,应通过药师立法,构建起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医师有医师法,护士有护士条例,但药师法制建设仅停留在部门规章,药师立法严重滞后。

  “执业药师法律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其法律地位、岗位跨度过大、职责模糊、定位不清。我国执业药师的配置和作用的发挥,亟待通过执业药师立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加强管理。”谢子龙补充道,“英、日、美等大多数国家对药师管理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通过立法确定药师执业实行准入制度,对保证国民用药安全有效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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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至今仍未出台《执业药师法》,没有一部法律对药师的职业定位、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统一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亦未明确。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精心准备的关于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的议案。他的执著来源于健康中国战略下,执业药师对于保障大众健康、用药安全的作用日益凸显,与我国慢病患者剧增、用药复杂程度加剧,不合理用药四处可见,使得药源性疾病处于无人监控的真空状态,而药师这一关键守门人却未能真正发挥重要作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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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该如何立

  老师认为,药学服务的基本理念逐渐为国际社会为普遍接受,(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搜集《执业药师法》相关信息)而药学能够实现药学服务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在于各国药师法律制度的保障。多名业内人士近年来一直在为药师立法奔走呼吁,那么,立法究竟该如何立呢?

  谢子龙的构想很细致:首先,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建立中国唯一的药师执业资格管理体系。其次,从法律层面上对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定位,并将“执业药师”这一职业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理顺执业药师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扩大执业药师队伍规模,进一步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的科学管理体系。第四,将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作为医院药房和社会药房的必要条件。第五,强化并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其执业能力。第六,明确执业药师实施药学服务的标准,加强执业监管,落实药事服务费。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可体现执业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职业的社会价值,有利于调动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作为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保障的重要作用。第七,通过执业药师立法,引导我国药学教育体制的调整,引导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王承德则建议:由于《药品管理法》等并未就国家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和国家药监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两类药师队伍配备等明确规定,药师管理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而两者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因此应通过药师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制,通过资格准入及学历提升等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药师服务的价值。

  早在2013年,世界药学大会上就明确提出:没有付费的药学服务不可持续。因此,史录文也强调,应在其中设置药师服务费,体现药师价值,促进药师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继续增加药师数量配备、重点提升药师素质与能力;完善药师管理制度、加大力度推进规划措施的落实;继续扩大临床药学教育规模、强化应用型药学人才培养。

  康震告诉记者,英国的药师法最早始于1815年,目前颁布了药师和药房管理的多部法案;1869年,美国联邦制定标准州药房法,由各州制定具体的药房法;澳大利亚、加拿大借鉴美国法律体系,也形成了完善药师在药房的岗位功能定位以及管理的法规体系,把人与事有机结合统一管理;而新加坡、日本和我国中国台湾皆出台了药师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人的管理上,因此职责范围较为宽泛而模糊。这些国家药师法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不断完善,对推进医药分业,抑制医药费高涨,保证国民用药安全有效发挥了重大作用,可供我们借鉴。

  目前承接国家卫计委的药师立法研究工作的南京中医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喻小勇博士对此的介绍更为详尽——目前各国及一些地区的药师立法模式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药房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这类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其法律调整对象为药房以及药房从业人员,立法特色在于可以清晰界定药师的执业领域以及药师的角色定位问题,即药师就是在药房中执业并提供药学服务。美国详细规定了药师在药房中的实践标准,包括药师负责人职责、处方药处理流程、药学服务、注册机构外药学服务要求、非专业行为等内容,从而有效地规范了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

  第二类为药师法模式,以日本以及我国中国台湾为代表。这类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其法律调整对象仅为药师,通常按照药师管理主体、资格考试、注册制度、药师职责、药师继续教育、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来设计法律条文,立法特色是基本遵循了药师管理的先后流程顺序。由于这类立法模式并未明确药师的执业领域,因此往往需要界定不同执业领域的药师职责。

  第三类为药师注册法模式,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这类立法模式与药师法立法模式一样,法律调整对象均为药师,但立法内容更多地体现药师注册,并明确了专科药师或者药师晋升的规定。由于这类立法模式也未明确药师的执业领域,因此需要界定不同执业领域的药师职责。

  “在新医改的大背景下,加快执业药师立法进程,从法律的层面确定执业药师执业的排他性,从而吸引高水平的药学技术人员加入执业药师队伍,能壮大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和提高整体素质,更好地让这支队伍成为我国药学服务和药品安全系统工程的最坚强的技术支撑和专业基石。”谢子龙如是说。

  国家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也在今年年初表示,2016年将以“执业药师保安全,公众健康任在肩”为宗旨,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执业药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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