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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整理:要约

更新时间:2016-05-19 09:57: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6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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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提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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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提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提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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