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48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职责和执业活动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考查目的重在评价、培养和指导执业药师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从而确保准入人员具有合法执业能力、高尚职业道德,并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基本权利、尊重患者隐私。要求重点掌握药学实践中与合法执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够理解国家医药卫生政策的具体要求。为方便准备参加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及时备考,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提供“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分章复习讲义第48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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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四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五节 其他不正当行为
一、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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