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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证券法

更新时间:2016-09-05 10:00: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52收藏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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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一章第三节 证券法

  一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

  二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三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 禁止内幕交易 2.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4. 禁止证券欺诈

  四 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股发行的条件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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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1. 证券承销业务:代销和包销两种,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面超过5000万,必须采用承销团

  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有承销团承担,主承销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a) 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b) 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c) 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d) 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为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 证券销售期限

  1. 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未到达公开发行股票70%的,发行失败

  七 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下面条件 :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3. 公司发行的股本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的

  4.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八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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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要约收购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3日内将收购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十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达到持股5%,3日内公告,每变动5%应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以及公告2日内,不得买卖股票

  收购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30%时,继续收购的

  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至60日,收购完成后15日公告

  终止上市 :大于75% 股票终止上市

  应当收购 :大于90% 其余仍持有股票,有权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给收购者

  未按照证券法收购公告、收购要约等义务的,罚款10至30万,直接负责人3至30万

  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节严重的,罚款10至60万,直接负责人3至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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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违法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本金加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券商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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