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一、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概念(环球网校提供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
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2)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三、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针对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提出的竞争关切(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集中申报方可提出旨在减少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建议。
商务部提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之前,申报方也可以提出附条件建议。
限制性条件的建议应当能够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商务部应与申报方进行协商,对附条件建议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
申报方提出的附条件建议首选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商务部可以在审查决定中要求申报方在首选方案基础上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四、业务剥离的实施
(1)业务剥离的方式
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
自行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
受托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的情形下,由剥离受托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剥离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商务部同意,在受托剥离阶段负责出售剥离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剥离业务的买方资格
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①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②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③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④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⑤商务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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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剥离义务人应在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剥离义务人应与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报酬。剥离义务人应对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和剥离业务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②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
③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④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
⑤商务部提出的其他要求。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①监督剥离义务人履行本规定、审查决定及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②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
③监督出售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④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
⑤应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其他与剥离有关的报告。
监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在受托剥离阶段,剥离受托人负责为剥离业务找到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
(4)剥离完成前剥离义务人的特定义务
在剥离完成之前,为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②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③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④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⑤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⑥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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