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导读】"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是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重点内容,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 2017 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特别推荐: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精选汇总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编辑推荐:
友情提示:如果《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您可点击【Ctrl+D】收藏,也可登录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频道了解更多考试内容,亦可到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探讨!
【导读】"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是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重点内容,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 2017 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例题】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下列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划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
A 国务院 B 国家环保总局 C 省级人民政府
D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E 市级人民政府
答案:AC
解析:掌握区域划定的主体机关
编辑推荐:
友情提示:如果《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您可点击【Ctrl+D】收藏,也可登录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频道了解更多考试内容,亦可到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探讨!
最新资讯
- 2024环评师备考策略方法与技巧2023-11-29
- 【双11预售开启!】抢百倍膨胀抵扣!购2024环评好课!2023-10-31
- 2024环评师备考策略方法2023-10-26
- 双11购课优惠来袭!2024年环评师报考课程优惠错过等一年!2023-10-25
- 2024年环评师备考资料2023-10-18
- 《法律法规》2024环境影响评价师知识点2023-10-02
- 2024环评师导则知识点总结2023-10-01
- 2024环评师技术方法考试知识点2023-09-30
- 2023环评师考点-环境影响评价的4个原则2023-05-16
-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点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