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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14 15:05: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3收藏12
摘要   【摘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消,环球网校小编根据沈阳财政局发布辽宁沈阳市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各市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
  【摘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消,环球网校小编根据沈阳财政局发布“辽宁沈阳市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各市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具体《会计法》内容如下:

  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新《会计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做好政策解释和衔接工作。要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与转变会计监督职能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会计管理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进会计工作转型升级。

  2.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厅正按有关程序废止《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会〔2014〕55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通知》(辽财会〔2014〕707号)、《关于修订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会〔2016〕611号)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辽财会〔2016〕317号)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各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新《会计法》做好本地区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3.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各市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4.原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调整作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不再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换证的相关功能,继续保留会计人员管理其他功能,用于服务管理会计人员。各市财政部门可以继续为会计人员提供学历、工作单位、省内属地等信息变更服务。请各市做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维护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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