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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股东大会

更新时间:2017-02-06 13:37: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8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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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股东大会”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环球网校提供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召开的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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