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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讲义:证券二级市场

更新时间:2017-02-09 10:46: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9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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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

  一,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协会、期协会、证券监督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处罚: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认定

  1.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以上的

  2.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以上的

  3.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15万以上的

  4.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消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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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汇总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处以3-60万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30万罚款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操纵期货市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20万的,处20-10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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