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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更新时间:2017-03-06 10:40: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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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以下是介绍商业汇票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环球网校提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2、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做成的背书。

  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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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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