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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概念及特点

更新时间:2017-04-25 14:46: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7收藏34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概念及特点”以下是介绍支票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支票的概念及特点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为签发支票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支票的特点

  (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或规定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且没有金额限制。

  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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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有关支票的说法,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支票无效

  B.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D.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按照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相关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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