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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收立法

更新时间:2017-05-18 13:30:1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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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收立法”以下内容分享税收立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税收立法知识点,具体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如下,预祝大家备考顺利!

  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概念(环球网校提供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三、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三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3)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

  四、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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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的分类——4+1种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和资源税税法及特定目的税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上述对于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还有一种分类:间接税与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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