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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4 10:59: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3收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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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剩两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内容分享第九节税收优惠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知识点,预祝大家学习愉快!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环球网校提供“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中国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提示】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8.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0.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3.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税)。

  3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税)。

  35.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3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7.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8.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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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三、其他相关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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