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环球网校提示: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以保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信息采集、分析会商、处置和关闭更加科学规范。 相关信息小编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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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及时消除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有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近几来开展风险会商情况,通过充分征求各相关处室和各地市意见,出台了《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信息采集、分析会商、处置和关闭更加科学规范。
《办法》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和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的定义,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分类、主要来源、防控措施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省局通过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会商制度,实施全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从五个方面对风险会商程序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省局风险会商牵头处室,根据会商确定的意见,以会议纪要或风险通报的形式,通报各市局及相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开展督查检查,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办法》要求各市局负责辖区内风险处置工作,明确各信息采集单位应针对各级风险,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风险采取有效控制处置措施。对风险较高的、发生概率较大的、影响范围较广的、经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后风险持续存在的,或需要与其他部门协同处置的,应当提出相应防控措施建议,提交风险会商会议进行研判。涉及多地区、系统性等高等级风险信息的,应立即报送省局。省局组织相关市局、相关单位进行风险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机制。
《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浙食药监办〔201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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