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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答疑:如何理解先诉抗辩权?

更新时间:2016-04-15 09:45: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0收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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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如何理解先诉抗辩权?

  解答: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并不是债务人移居境外就可以了,同时要求是“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是有财产可以执行的话,保证人也是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

  至于债务在身,为何允许移居境外?这个我们不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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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先向甲发货,甲后付款。乙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表明甲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得知该情况后,采取的下列措施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A.可以提出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甲

  B.可以要求甲提供适当担保

  C.乙可以直接通知甲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合同后,若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乙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有( )。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答案】A

  【解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债权人甲转让权利的,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

  4、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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