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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讲义:证券自营

更新时间:2017-02-08 10:13:5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5收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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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汇总

  一, 证券自营业务范围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兼并收购中自营买卖 证券承销业务中自营买卖

  二,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报交易所备案。

  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交易所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三,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

  1. 自营业务规模及比例控制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自营固收类证券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部的超过净资本3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孰高计量。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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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汇总

  四,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1.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

  2.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证券(政府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3. 经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证券:开放式基金

  五,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要求

  1.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2.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自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账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照成本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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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侧重点汇总

  4.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5. 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家不超过上市公司流通市值20%

  自营业务出现盈利

  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酒气盈利提取5%自营买卖损失金,直至累积总额达到其净资本的净营运资金5%为止。

  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三章:证券经纪业务

  2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三章:证券投资咨询

  3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三章: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财务顾问

  4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三章:证券承销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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