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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定金的数额

更新时间:2017-04-03 20:39:3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1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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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定金的数额”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定金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定金的数额

  1.(环球网校提供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但《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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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20%

  B.30%

  C.50%

  D.1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数额的限制。根据规定,定金担保合同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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