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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法律的形式

更新时间:2017-05-10 11:31: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4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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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法律的形式”以下内容分享法律的形式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经济法知识点,具体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如下,预祝大家备考顺利!

  法律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环球网校提供法律规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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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均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

  【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解释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解释4】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5】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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