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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二节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2017-09-14 10:25: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0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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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二节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以下内容分享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知识点,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历年考试的分值占比较多。学习难度最大,考生更加重视,一起学习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环球网校提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解释】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构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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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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